旁听席动了一下。
方牧握着笔,没有动。
陈慎之说:
“我方要说明的是,这两次交易的对象,并不是同一台设备。”
他翻开本子。
“润丰厂区内,”他说,“编号为 w 字头的设备,共有十一台。”
他抬起头。
“其中两台,编号相近。”
法庭里静下来。
方牧看着他。
陈慎之说:
“一台是 wh-01。”他说,“另一台是 wh-07。”
方牧没有立刻说话。
他把那张清单拿起来,看了一眼。
清单上写着:
wh-01数控端面磨床残值 41,000 元
他早就看过这一行。
看过很多遍。
他说:
“陈律师。”
“您说。”
“wh-07,”方牧说,“是什么设备。”
陈慎之说:
“一台旧铣床。”他说,“二〇一四年就报废了。”
方牧点了点头。
“那它二〇一六年一月,”他说,“卖了多少钱。”
陈慎之翻了一页。
“我方不了解。”他说。
“那我替您说。”方牧说。
他把一张纸举起来。
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的合同上,”他说,“标的物的型号,写的是‘wh-01 型数控端面磨床’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不是 wh-07。”
他把纸放下。
“而且,”他说,“那台旧铣床,二〇一四年报废的时候,进了废钢。”
陈慎之没有坐下。
他看了方牧两秒。
然后他说:
“审判长。”
“你说。”
“我方请求,”他说,“就该型号问题,另行举证。”
审判长点了点头。
“准予。”
陈慎之坐下。
方牧站着没有动。
他知道刚才那两个回合里,自己没有输。
但他也知道,陈慎之也没有输。
因为陈慎之从头到尾,一个“不”字都没说。
他说的是“我方不了解”。
他说的是“另行举证”。
他把一个已经站不住的说法,变成了“还需要查一查”。
查一查,就要时间。
左边那张桌子后面,管理人一直没说话。
他姓邵,五十来岁,面前堆着半人高的纸。
从开庭到现在,他只抬过一次头。
审判长问他:
“管理人什么意见。”
邵抬起头。
“债务人财产清单里,”他说,“wh-01 已经列入。账面价值四万一千元。”
“权属呢。”
邵说:
“权属以登记和合同为准。”他说,“我们按账面接管。”
方牧转过头。
“邵先生。”他说。
邵看着他。
“账面价值,”方牧说,“不等于权属。”
邵说:
“我知道。”他说,“但我们只管账面。”
他把两只手放在那堆纸上。
“权属有争议,”他说,“由法庭定。”
方牧没有坐下。
“审判长。”他说,“我补充一点,关于买受人。”
他翻开那一页。
“上海沪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,”他说,“成立日期,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。”
他抬起头。
“处置清单的日期,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。”
法庭里没有人说话。
方牧说:
“十八天。”
他把纸放下。
“一家公司成立十八天以后,”他说,“买走了一台两千六百三十一万的设备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花了四万一千块。”
陈慎之站起来。
“审判长。”
“你说。”
“我方不否认沪东机电的成立时间。”陈慎之说,“新设主体承接资产,是常见的交易安排。”
“常见。”方牧说。
“常见。”陈慎之说。
“那它付钱了吗。”方牧说。
陈慎之翻了一页本子。
“该笔款项,”他说,“已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结清。”
“凭证。”方牧说。
陈慎之合上本子。
“我方请求,”他说,“就该问题另行举证。”
十一点四十,休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