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六年三月版及四月版。”方牧说,“来源人陶岚。”
“合同,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。”他说,“来源人陶岚。”
审判长写。
第八件。
方牧说:
“搪瓷盆。”
书记员把盆端上来。
盆底朝上。
钢印清清楚楚。
润丰 0347
“来源人。”审判长说。
方牧说:
“沈文华。”
“取得时间。”
方牧说:
“一九九八年,厂里发的。”他说,“李博尧用了十七年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他走以后,”他说,“她用它种薄荷。”
陈慎之站起来。
“审判长。”他说。
“你说。”
“关于第八件,”他说,“我方有一个疑问。”
他走到桌前,看着那个盆。
“一个饭盆,”他说,“怎么会成为遗物?”
法庭里没有人说话。
陈慎之说:
“它不是文件,不是记录,不是数据。”他说,“它上面没有任何与本案有关的信息。”
他抬起头。
“它只有一个编号:润丰 0347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而这个编号,”他说,“属于李博尧。”
他把两只手放在桌沿上。
“我方不明白,”他说,“申请人方为什么要把一个饭盆,放进一个九件的组合里。”
方牧说:
“因为它本来就在里面。”
“依据。”
方牧说:
“李博尧自己写的单子。”他说,“第九样清单上,第八个字是‘盆’。”
他把那张纸条举起来。
“线、册、带、单、盘、报、合、盆、围。”他说,“九个,一个不少。”
陈慎之看着那张纸。
他说:
“申请人方八年前,”他说,“把第八个字认成了另一个字。”
方牧说:
“是。”
“认成了什么。”
方牧说:
“检。”
陈慎之说:
“所以这八年里,”他说,“申请人方放进这个组合的第八件,不是盆。”
“是一份检修记录的复印件。”方牧说,“不是原件。”
陈慎之点了点头。
他坐下。
他没有再说一个字。
可是这一问一答,全部进了笔录。
方牧站在那儿,看着自己的手。
他知道陈慎之刚才做了一件很奇怪的事。
他帮他把“第八件是假的”这件事实,钉进了笔录。
他为什么要帮?
方牧想明白了。
因为陈慎之要证明的,不是“第八件是假的”。
他要证明的是:这九件的组合,是申请人自己拼出来的。
而一个自己拼出来的东西,随时可以拼错。
审判长写完。
他抬起头。
“第九件。”他说。
法庭里安静下来。
方牧站着。
他说:
“第九件,尚未取得。”
审判长说:
“名称。”
方牧说:
“一条围巾。”
“在何处。”
方牧说:
“在权利人身上。”
审判长放下笔。
他抬起头,看着方牧。
“申请人方,”他说,“本庭问的不是‘在何处’。”
他停了一下。
“本庭问的是:谁来说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