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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此书的们,你们好!今天的,有些特别,有何特别之处?
【第十六章:特别程序】
【特别程序的概念、特点和适用范围】
之所以说特别,是因为,此章的,不解决争议,它不是诉讼程序。原来,特别之处就是这里。
而它的目的很特殊、当事人也很特殊、就连审判组织也很特殊。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,立案之日30天内解决问题,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。
说的这么神乎其神,它到底是哪些案件?注意,此特别程序只能够是基层人民法院能够适用
它有:选民资格案件;
非诉案件宣告公民失踪、宣告死亡、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、认定财产无主;
确定民事调解协议案件;
实现担保物权案件。
总共,就是这4大类,下面对此进行阐述一下,争取生动有趣点明要点。不过,你们还记得什么叫担保物权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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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】
说起这个,我有些无语,这到底是啥?为什么我长这么大,听过但是从未参与,难道真的可以成为选民?好像有点偏门的案件,我反正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,甚至这么多年来,听都没有听过,选民还是高中书上看的。
看到这里,小标题也不难理解,针对是选民资格受到侵犯的公民,但是,也有可能是其他公民,书上还真的是这样说!法院受理后,在选举日前审理完结,那要是只有2天了,那估计也是。不过,当我这样说的时候,下一段就坑了我。
书上说,起诉了应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。而审理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。
这里解决的案件,叫选民资格案件。资格二字,就是有人认为这选民名单存在错误,没有资格却在名单上面,希望选举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给以公正。你赢了,这肯定是对公,和我们这些平民老百姓不搭边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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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】
当初学民法的时候就看过,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是要到法院进行公告的。
公民失踪,就是活不见人,死了也没看到鬼,这种状态持续满了2年,就可以到法院申请,法院审查属实,就宣告失踪了。
利害关系人申请;
下落不明2年;
书面形式提交。
这里,法院会存在一个公告期,就是说,啊!某某某,你还不出来,你就失踪了啊,快点出来吧。是这么意思在里面,有3个月。3个月后,还下落不明,那就拜拜了。不要再问我财产该怎么处理!!就知道钱
不过,这人要是突然又冒出来了,那么再次申请,撤销原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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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】
跟上面没有太大区别,就是失踪要超过4年,要么就是意外事故2年,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。
也是3个月,不过,要是活了,又要申请,然后被驳回。
这里死亡后,婚姻关系消灭,继承开始。
倘若这人活了,那么属于TA的一切,还是应该归还给T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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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】
为什么小标题这么长!
还是老样子,申请,法院审理后同意。
说一句,未成年不能算这里,它是依法存在的当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啊!这需要审理认定吗?这要是认定,那法院第一个哭死。
它是针对的一些特别情况,需要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。倘若要是恢复了,一样,申请。
唯一存在的就是有监护人。顺序如此:先配偶、再父母子女、近亲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同意。
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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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】
看到这里的时候,我在想,哪里有财产无主的啊,告诉我看
其实,这个,我在民法那一卷里已经讲过,就是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认领。一般是没有继承的,继承人都没有,钱就在那,人又死了,法院就进行处理。可都是有申请人的,为什么要经过法院?你想,这得来钱正啊,别人死了,然后你拿了用了,之后有一个人跑出来,说是他的,那怎么搞!避免这样,就向法院申请财产无主的认定。
这样,就名正言顺的可以搞过来。
不过,法院受理后,会公告一年,有专人。一年后还没有被认领,要么就是收归国家或者集体。这里涉及到了合法的继承别人的财产,虽然是死后无继承,但也得名正言顺不是?有人跳出来,那就审查呗!反正真的假不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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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确